北京制冷学会民主决策制度

2018-06-30 阅读次数:1941次

在为首都经济建设服务的方针指引下,按照学会章程和民主办会的原则,团结广大制冷科技工作者,为繁荣和发展制冷科学事业,积极开展各项活动。为此现做如下规定:

一、学会全年的工作安排应满足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需求,并提交理事会讨论后执行。

二、定期召开各种工作会议研究、讨论、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理事会l次/年、常务理事会1-2次/年、专业委员会1-2次/年、工作委员会l-2次/年。 三、学会制定各项制度、条例、决定各类重大事项都须经过相关组织机构提出,交常务理事会充分讨论进行表决,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执行。    

四、学会向上级机关申报各种奖项.须经过会员或会员单位提出,经常务理事会通过上报。    

五、学会须通过各种形式经常征求广大会员对学会活动的要求,对学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

六、学会要按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改选理事会。不断向理事会输送新鲜血液,保证其生机勃勃,理事会每四年改选一次。

七、学会应接受监事会对学会工作的监督、检查。

八、《北京制冷学会民主决策制度》经2018年6月29日第八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不得随意修改,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本制度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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