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01 阅读次数:2131次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和健全党建统领与集体领导制度,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水平,充分发挥党建工作小组的战斗堡垒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小组工作规则(试行)》等相关文件精神要求,结合北京制冷学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原则
第一条 党建工作小组在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建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党在学会中开展工作的工作机构,是社会组织的政治核心。领导专业委员会中党的组织、秘书处中的党员,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确保基层党建工作取得实效。
第二条 党建工作小组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决议,按照党的要求,开展党的工作。
(二)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旗帜鲜明讲政治, 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守初心、担使命,团结引领广大科技工作者听党话、跟党走。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严肃党的纪律,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增强生机活力。
(四)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三条 党建工作小组是在理事会层面成立的党建工作小组,按照党建委的决定、决议,开展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第四条 党建工作小组设组长 1 名,副组长 1名,成员3名。由常务理事会中的副理事长、监事长和秘书长组成。
第五条 党建工作小组,须通过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并确定党建工作小组人员名单,报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党建委办公室”),经批复后成立。
第六条 党建工作小组人员因换届、届期内理事会人员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的,须召开党建工作小组会议研究并确定调整人员名单,报党建委办公室,经批复后调整。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学会中得到贯彻执行,保证学会年度工作安排体现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要求,保证学术研究活动正确的政治方向,调动党员会员的积极性,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八条 研究学会换届工作,选拔德才兼备、公道正派、事业为上、群众公认的人员担任学会的领导干部,带领学会长远发展。
第九条 研究开展经理学术、创新簇、科普双升级、专业智库群、国际合作等工作的具体举措,坚持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同频共振、互为促进、融合发展,推动学会深化改革工作向纵深发展。
第十条 研究优化学会治理结构,调动和发挥专业委员会作用,大力发展个人会员,加强青年人才培养。
第十一条 研究学会大额经费支出和接收大额捐赠等事项,指导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领导统一战线工作,加强对党外科技工作者的思想政治引领,增强科技工作者对党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情感认同。
第十三条 领导意识形态工作,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加强意识形态形势教育和各类宣传阵地管理;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加强主流意识形态对公众生活的正向引领。
第十四条 领导学会组建科技工作者志愿服务队,开展各类公益性科技服务,党建工作小组组长(成员)任科技工作者志愿服务队负责人。
第十五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要求,及时准确地向党建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的相关情况。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党建工作小组组长是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持全面工作,督促小组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组员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党建工作小组根据以下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党建工作小组议事规则,并报送党建委办公室备案。
(一)研究加强社会组织政治建设,强抓落实,把握社会组织总体发展方向和目标任务。
(二)每年不少于 2 次小组会。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通过通讯形式临时召开。
(三)小组会由组长召集并主持,全体成员参加,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相关人员列席。组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组长召集并主持。因故不能出席的成员,须向组长提交请假说明。
(四)小组会出席人员要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会议需作出表决时,须实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列席人员不具有表决权。
(五)小组会形成的意见,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并在形成会议纪要后三个工作日内报送党建委办公室备案。
(六)小组会必须单独召开,不可与学会其他会议(包括并不限于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合并召开。
第十八条 结合学会工作实际,开展主题党日活动。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建工作小组为基本单位,以“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为基本形式,以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制度为基本保证,创新方式、丰富内容、增强活力,实现党的组织生活时间安排有计划、有节奏、有保证,确保党的组织生活经常、认真、严肃,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二)参加对象为学会理事、会员单位和秘书处党员。根据主题、内容,可以视情况吸收党员发展对象、入党积极分子参加。
(三)主题党日活动时间每年不少于2-4次,每次不少于半天。
(四)主题党日内容一般有学习教育、党课、观影观展,结合沙龙、科普、科技套餐、乡村振兴等,可选择其中1种主题开展,也可以选择几种主题一并开展,给党员专家过政治生日以及其他有意义内容都可以纳入主题党日活动。
第十九条 党建工作小组内要坚持党的组织原则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民主决策。
第二十条 学会秘书处设党建联系人 1 人(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负责党建工作小组与党建委办公室间的沟通联络工作。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一条 党建工作小组接受党建委开展的社会组织党建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党建工作小组成员自觉接受党建委和社会组织会员的监督,加强互相监督。组长每年向党建委和党建工作小组进行述职。
第二十三条 党建工作小组需具备开展工作的必要条件和经费保障,建立完善的党建工作台账;积极采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党建工作,丰富党建工作形式。
第二十四条 本制定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