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小组工作规则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小组工作规则(试 行)

2020-06-30 阅读次数:2288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党建工作小组政治功能,充分发挥党建工作小组政治核心作用,以党建工作推动社会组织改革促进社会组织发展,根据《关于在市科协所属社会组织中建立党建工作小组及党的基层组织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科协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若干意见》的内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党建工作小组在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建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党在社会组织中开展工作的工作机构,是社会组织的政治核心。领导秘书处党支部和专业委员会党建工作小组,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确保基层党建工作取得实效。

第三条 党建工作小组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决议,按照党的要求,开展党的工作。

(二)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旗帜鲜明讲政治, 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守初心、担使命,团结引领广大科技工作者听党话、跟党走。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严肃党的纪律,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增强生机活力。

(四)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北京市科协系统社会组织,须在理事会层面成立党建工作小组,按照党建委的决定、决议,开展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第五条 党建工作小组设组长 1 名,副组长 1-2 名,成员数为奇数,具体组成人数由社会组织确定。党建工作小组成员政治面貌须为中共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地须为北京,并需所在党组织出具同意该同志在党建工作小组中任职的书面意见。党建工作小组组长原则上由理事长担任,如理事长为非中共党员,则由常务理事及以上领导中的中共党员担任;成员由理事会人员组成,可吸纳监事长和秘书长进入党建工作小组。党建工作小组成员不需要转隶党的组织关系,不占据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名额,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在党纪、政纪处分期间的人员,原则上不得担任党建工作小组成员。

第六条 社会组织成立党建工作小组,须通过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并确定党建工作小组人员名单,报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党建委办公室”),经批复后成立。

对于申请成为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团体会员的社会组织,须先成立党建工作小组。

第七条 党建工作小组人员因换届、届期内理事会人员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的,须召开党建工作小组会议研究并确定调整人员名单,报党建委办公室,经批复后调整。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社会组织中得到贯彻执行,保证社会组织年度工作安排体现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要求,保证学术研究活动正确的政治方向,调动党员会员的积极性,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九条 研究社会组织换届工作,选拔德才兼备、公道正派、事业为上、群众公认的人员担任社会组织的领导干部,带领社会组织长远发展。

第十条 研究开展经理学术、创新簇、科普双升级、专业智库群、国际合作等工作的具体举措,坚持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同频共振、互为促进、融合发展,推动社会组织深化改革工作向纵深发展。

第十一条 研究优化社会组织治理结构,调动和发挥专业委员会作用,大力发展个人会员,加强青年人才培养。

第十二条 研究社会组织大额经费支出和接收大额捐赠等事项,指导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领导统一战线工作,加强对党外科技工作者的思想政治引领,增强科技工作者对党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情感认同。

第十四条 领导意识形态工作,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加强意识形态形势教育和各类宣传阵地管理;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加强主流意识形态对公众生活的正向引领。

第十五条 领导社会组织组建科技工作者志愿服务队,开展各类公益性科技服务,党建工作小组组长(成员)任科技工作者志愿服务队负责人。

第十六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要求,及时准确地向党建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的相关情况。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 党建工作小组组长是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持全面工作,督促小组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组员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党建工作小组根据以下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党建工作小组议事规则,并报送党建委办公室备案。

(一)党建工作小组会要研究加强社会组织政治建设,强抓落实,把握社会组织总体发展方向和目标任务。

(二)党建工作小组会每年不少于 2 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通过通讯形式临时召开。

(三)党建工作小组会由组长召集并主持,全体成员参加,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相关人员列席。组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组长召集并主持。因故不能出席的成员,须向组长提交请假说明。

(四)党建工作小组会出席人员要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会议需作出表决时,须实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列席人员不具有表决权。

(五)党建工作小组会形成的意见,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并在形成会议纪要后三个工作日内报送党建委办公室备案。

(六)党建工作小组会必须单独召开,不可与社会组织其他会议(包括并不限于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合并召开。

第十九条 党建工作小组内要坚持党的组织原则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民主决策。

第二十条 秘书处设党建联系人 1 人,负责党建工作小组与党建委办公室、社会组织秘书处间的沟通联络工作。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一条 党建工作小组接受党建委开展的社会组织党建监督检查工作。对抓党建工作不力、工作不落实的党建工作小组,党建委办公室将进行约谈;对出现严重问题,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党建工作小组,党建委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问责。

第二十二条 党建工作小组成员自觉接受党建委和社会组织会员的监督,加强互相监督。组长每年向党建委和党建工作小组进行述职。

第二十三条 党建工作小组需具备开展工作的必要条件和经费保障,建立完善的党建工作台账;积极采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党建工作,丰富党建工作形式。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党建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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